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08-03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附件1)精神,为做好我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按照财税[2016]28号文件精神,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申报程序。市、县级商品储备企业按照《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附件2)准备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河南省xx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3),于2016年8月底以正式文件将免税资格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级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汇总表格及申请材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2016年8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三、申报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明确的条件和程序,积极组织商品储备企业认真准备并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品储备企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 联系人及电话:河南省财政厅税政处(条法处) 李莹 0371一6580882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处施朋 0371一65806509 电子邮箱:shuizhengtiaofa@126.corn 附件: 1.财税[2016]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 附件2 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管理,促进商品储备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本规程认定的具备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起始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具备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第四条 商品储备企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报表。 (二)商品储备企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商品储备任务的文件(或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储备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取得当年度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相应拨款依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相应的财政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财政部门的收款凭证;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拨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储备经费或补贴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个免税周期办理一次,免税周期内新增商品储备企业的免税资格每年集中办理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申请材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二)承担市、县级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须将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将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对省、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进行复核,并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加强社会监督,复核合格的企业在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名单若有变化,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时进行调整。 (四)免税资格公布前,商品储备企业应正常申报缴纳税款。 第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时如发现商品储备企业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并允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第七条 商品储备企业对其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商品储备企业对其申报享受减免税款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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