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79年《刑法》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仅有偷税罪、抗税罪及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等三类涉税犯罪。考虑到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增值税还未引入中国,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也在情理之中。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首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1、1994年,我国改革税制,实行增值税,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或者诈骗国家财产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危害税制改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对当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的一些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税务、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拟订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惩治虚开犯罪决定》),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施行。 2、《惩治虚开犯罪决定》规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处罚。(3)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三、1997年《刑法》吸收合并了《惩治虚开犯罪决定》的相关规定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订)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增加专节: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2、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1)将《惩治虚开犯罪决定》中分别列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做了合并,统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刑罚规定相应进行了同一,并增加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将虚开行为明确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3、1997年《刑法》附件二,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纳入现行刑法条文。 四、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无涉虚开条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含义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六、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和废除涉税死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三十三条规定:1、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废除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死刑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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