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促进销售,做市场推广通常推出优惠券活动。优惠券的形式多样,有纸式的,有电子的,即有赠送也有销售。通常为100元代金券以低于100元金额进行销售(如:80元等),消费者购入该代金券可到商家进行购物消费。笔者就商家销售代金券形式进行分析。
案例
某商场为推动消费者下载使用其客户端,对首次下载并安装其客户端的注册客户可以50元购入100元代金券。客户取得该代金券到该商场购物,可直接抵减价款但不能退款。商场销售该代金券及客户凭该代金券购物应如何缴税,开票及做账?
税收政策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销售代金券
客户以50元购入100元代金券时,商场取得预收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该代金券性质与预付卡相同,即以50元购入100元预付卡,到购物结算时以该代金券所注金额100元抵减部分价款。商场销售代金券时,不能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虽然代金券金额为100元,由于商场收款金额为50元,应按5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50元不征税增值税发票,不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中。
商场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客户购物
客户拿代金券到商场购买商品时,由于代金券所注金额与原销售代金券的实收金额不一致,该差额属于商场对客户的销售折扣,商场需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商场不能按商品销售金额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商场不能向客户开票,仅对客户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发票,如果客户不需补付价款,商场不应向客户开具发票。
比如,客户到商场购入234元的杯子,使用1张50抵100的代金券,实际支付134元。商场应按134元金额向客户开具发票,发票备注栏可注明“使用50抵100代金券一张”。增值税申报时,含税销售额134元作为已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含税销售额50元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如果实收134元未向客户开具发票,则按含税销售额184元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4
其他应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4
那么,原本卖234元的杯子,实际只卖184元,是否会被税务机关界定为没有正当理由的价格明显偏低情况而被核定销售额呢?对此情况,商家有发售代金券的计划和文件,属于正常的市场推广活动,虽价格偏低但不应界定为无正当理由情况,通常不存在调整销售额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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