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便于新政落实,沈阳市地税局于昨天上午9:00到11:00邀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王建平、主任科员张广涛召开《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在线访谈,下面是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纳税人朋友大家好!今天在省地税网站举办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王建平、主任科员张广涛,他们将就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提问。王处长、张老师你们好,欢迎你们做客在线访谈。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副处长 王建平】: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王处长,您好,能不能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出台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副处长 王建平】:好的。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环节多、缴税期限长,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便于新政落实,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对《通知》涉及的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细化。
【主持人】:目前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此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具体包括二项政策: 一、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 二、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允许5年内分期缴税。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网友】:两位老师,你们好!这次调整后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有什么变化,对我们纳税人的税负有什么影响?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副处长 王建平】: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试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此次调整,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已解决在行权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网友】:您好!讲一讲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您好!按照调整前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技术成果的转让收入,以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款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 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网友】:您好!我看到文件中提到,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非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是如何处理的?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副处长 王建平】:您好!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一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在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延长至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网友】:如果在递延纳税期间,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在符合条件,应该如何处理?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这位网友您好!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四项(激励对象范围)、第五项(股权持有时间)或第六项(行权时间),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网友】:请问,企业实施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这位网友您好!企业实施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企业每年应向税务机关报告激励股权的持有及转让情况。《公告》明确了备案手续办理的时间要求及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税收优惠无需纳税人本人办理备案手续,只需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代为办理即可。
【网友】:我想问一下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具体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您好!《通知》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转让递延纳税的股票(权)时,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扣缴相关的税款。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供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网友】:张老师,您好!我是新接触这方面的会计,能否分别解释一下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的概念吗?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网友】:请教一个问题:《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请问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是怎么确定的?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副处长 王建平】:您好!《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为便于操作,《公告》明确,公司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网友】:张老师,是这样的,刚才您说的这个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能否举个例子?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恩,好!就刚才平均人数的计算做个例子。 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网友】:麻烦您分别说一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备案时间?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备案时间: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备案时间: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备案时间:被投资公司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
【网友】:我们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这个政策吗?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副处长 王建平】:您好!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因此,您企业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网友】:您好!请问,如果员工有取得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也有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区分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条件、未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其中,对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其纳税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政策解读、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等栏目进行查询或者拨打沈阳市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副处长 王建平】: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沈阳地税所得税处 张广涛】: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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