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那些事儿

来源:华政税务 作者:华政税务 人气: 时间:2017-07-18
摘要: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有什么区别?三种经营模式由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呢?本期华政小编对此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1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的含义、特点和区别 承包经营是将企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发包人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有什么区别?三种经营模式由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呢?本期华政小编对此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1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的含义、特点和区别
承包经营是将企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发包人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发包人的发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承租经营是将企业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以出租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出租人的出租收益与租金直接相关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挂靠经营,是指缺少资质条件、名声、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与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品牌效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前者依附后者的资质条件、品牌效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从事经营,按照协议约定向后者支付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前者一般称为挂靠人,后者称为被挂靠人。挂靠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挂靠人必须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为挂靠人如果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就失去了挂靠的意义。
 
从挂靠经营的含义可以看出,凡是以发包方或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的,同时也属于挂靠经营;凡是以承包方或承租方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的,则不属于挂靠经营。因此,挂靠经营可以说是对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的另一种角度的分类。
 
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两者之间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是,承包经营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挂钩;承租经营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与租金收益直接挂钩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挂钩。
 
2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编认为,对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模式,当承包人或承租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则发包人或出租人要对承包人或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承包人或承租人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而是以发包人或出租人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
承包人或承租人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的,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也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财务报表;
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定期向出租人或发包人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
 
同时,小编提醒大家,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二)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认或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有效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三) 承包、承租经营模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税发[1994]186号文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可以看出,承包人或承租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定及纳税责任的划分条件与税收征管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当承包人或承租人同时满足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三个条件时,则应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从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单位,以承包、承租及挂靠经营方式经营的,其纳税义务的划分标准是:
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
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主体为发包人、出租人或被挂靠人时,则发包人、出租人或被挂靠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
 
(四) 承包、承租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编认为,在确定承包、承租经营模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时,只需考虑相关经营主体的纳税主体类型,而不需考虑承包、承租的具体约定情况:即当经营主体为法人,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承包、承租经营模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其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按照是否能够拥有企业的经营成果来确定。即:如果能够拥有企业的经营成果,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拥有企业的经营成果,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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