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通知 榕地税[2016]102号 2016-07-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地税[2016]70号)要求,经研究,市局决定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市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市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在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工作,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系统公职律师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指派、协调、监督公职律师从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 (三)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及工作交流; (五)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负责召开公职律师办公室集体研究会议; (七)负责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 (八)负责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九)推进国地税公职律师工作合作; (十)其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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