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公司副产品收入不入账稽查案例

来源:安徽国税局 作者:安徽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08-11-09
摘要:肉制品公司副产品收入不入账稽查案例   这是一家被列入专项检查的河南省嵩县某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最终查明,某肉制品公司1360头猪的副产品销售不入账,查补税款31608.90元,滞纳金3318.93元,企业所得税24160.42元,滞纳金724.81元,共入库59813.06元...
肉制品公司副产品收入不入账稽查案例


 

  这是一家被列入专项检查的河南省嵩县某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最终查明,某肉制品公司1360头猪的副产品销售不入账,查补税款31608.90元,滞纳金3318.93元,企业所得税24160.42元,滞纳金724.81元,共入库59813.06元。

  税负偏低有疑点

  嵩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主要是以生产猪肉松成品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行业,该企业自2007年4月试生产到2007年12月共实现销售收入2460888.84元,缴纳增值税33041.18元,企业所得税196.65元,增值税税负1.34%。同行业相比为税负偏低。

  初查发现,该企业主要原材料为生猪,全部从外地收购,会计核算不健全,只有开具的农副产品发票入账,作为购进原材料凭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作为销售凭据,并且全部为现金交易。生产的猪肉松全部外销到太仓市某肉制品深加工企业。

  检查人员首先调取企业账簿凭证,查阅会计报表后,认为有三个疑点:第一是账目不健全;第二是销售额较大,且全部为现金交易;第三是购进生猪为县外,销售猪肉松外地,均不着边际,真实性调查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检查小组到实地察看,该企业租赁三间房子作为生产车间,车间内有两个大锅台、一个烘干机。猪肉松制作过程较简单,主要是精选优质瘦肉型猪经宰杀分割后把好肉煮熟,然后挤压肌肉使其分离,变为肌肉丝,再经过烘干就变为肉松了。现已查明,该企业在8个月内实现销售近250万元。

  副产品销售未入账

  2007年,该企业共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73份,购进生猪244736.52公斤,金额2959763.64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384429.98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其中作废4份,有效34份,销售额2452888.84元,申报销项税额416991.16元,应纳税额32561.18元。不开票收入8000元,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48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款为33041.18元。

  检查人员经过账上数据分析、了解猪肉松生产流程后,初步认为该企业生产猪肉松用的是猪肌肉部分(瘦肉),其他部分不能生产肉松,且皮毛、骨头等副产品量也很大,这些副产品在账面上没有见销售入账信息。

  为了破解疑点,检查人员决定对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该企业相关人员针对疑点答复说由于取得其他费用发票困难,副产品销售直接抵顶购进的其他生产费用,没有做这方面的收入,但同时也没有入账相关费用。

  外围调查露端倪

  通过向当地的村干部和群众了解到,该企业生产用的猪肉均为整块猪肉,其他部分卖给饭店,也是一笔大收入。经进一步了解,该企业杀猪一般交给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宰杀,把猪头、四肢、内脏等直接销售给卤肉店,把整块猪肉拉回制作猪肉松。

  检查人员再次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向企业负责人宣传税收政策,最后企业承认卖猪肉松能够顾住收猪的费用,就是赚猪头杂拉的钱。

  经计算确认后,该肉制品厂2007年度销售及纳税情况为:总计收购生猪244736.52公斤,每头生猪平均重量180公斤,换算头数为1360头,猪头下水肘子猪蹄等炸碎平均单价160元,少计销售(含税) 217543.57元,少计销售(不含税):185934.68元,少缴增值税31608.90元,申报销售:2460888.84元,收购生猪成本:2573610.12元,毛利润112721.28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213.4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16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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