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部长本来就在人大工作,这次轻车熟路的提交草案,本次就以这个草案为底稿说说自已的想法 例一:新加坡人在深圳工作,在深圳呆了183天,在新加坡呆了182天,合计全年365天,他在新加坡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国是否有征税权? 答:以前没有征税权,因为此人不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既在深圳无住所,又居住未满一年,但是新个税法,就把他套到中国居民个人了,财政部刘部长草案报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这是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函〔2007〕790号)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四)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即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也纳入居民管辖权,一般发达国家才会干这个,延伸扩张居民管辖权而限制地域管辖权,比如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配偶及其子女在加居住的非居民都被视作税务居民,应当主动报税。说明我们国家离发达国家不远了, 将来这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例二:个人所得税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否还存在? 答:刘部长草案报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话,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基本废除,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原来视同为一个月的工资,当时之所以视同,主要是一个月内发放金额太大,如果直接适用税率,会非常高,所以将年终奖平均为12个月找税率,但现在按年计算,这样年终一次性奖金自然就适用全年的超额累进税率了,这个问题实则上已经解决了,所以应当废除,这样困扰广大纳税人的多发一分钱多交几千块的悖论可以消除了, 例三:这次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年均6万,个体工商户查帐征收个税的业主本人费用扣除标准会提高吗? 答:按照此前的个税改革规则,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扣除费用是一同提高的,比如在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个体户业主也会提高到全年六万块的。 例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为什么要取消? 答:刘部长草案报告: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其实早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约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约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因此此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本质上就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这次将其明确区分开来, 例五:综合所得的税率与级距如何变化? 答:刘部长草案报告: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第三条、第十六条) 我算了一下:下面是原级距, 不超过1500元的,3% 超过1500-4500元的,10% 超过4500-9000元的,20% 超过9000-35000元的,25% 超过35000-55000元的,30% 超过55000-80000元的,35% 超过80000元的,45% 按照上述说法,换算为全年的,3%级距扩大一倍,下面是新级距, 不超过36000元的,3% 超过36000-(远大于108000的数),10% 超过?-?元的,20% 超过?-420000元的,25% 超过420000-660000元的,30% 超过660000-960000元的,35% 超过960000元的,45% 考虑到劳务报酬所得已并入综合所得,劳务报酬一月25000收入(全年30万),所得额25000*80%=20000,(全年24万)适用税率20%,月纳税4000,全年48000元,如果超25000,就要适用加成30%的税率,如果将级距定在24万,全年劳务报酬纳税36000*3%+(30-6-3.6)*10%=21680元,税负大幅度下降,所以我觉得24万是10%级距的有力竟争者,也即10%税率的级距上限不应当超过24万, 例六:为什么说综合所得对中等工薪收入者是好事? 答:2017年北京平均月工资9000元,我们把他上浮个50%,就算一月13500,比较好的中层了,原来月均个税(13500-3500)乘25%-1005=1495,全年17940元,现在全年合并算,全年162000元,照刘部长大幅提高10%税率的说法,基本适用10%税率,(162000-60000)=102000元,其中的36000元乘以3%,其余的66000乘10%,合计只有7680元,明显降低很多,就别谈其他的附加扣除了,所以对于中层确实是减税, 中层减税,高层不减税,自然税后收入差距就缩小了,也就起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明着是减税,实则是对高层的隐性增税,正如增值税一样,17%和11%往上降一个点,6%的没降,6%的税负就是上升,表面上没升,实质上升了,即既拔鹅的毛又不让鹅叫唤。 例七:经营所得的税率与级距如何变化? 答:刘部长说: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三条、第十七条) 现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均销售额为500万,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除娱乐业等外,一般为10%左右,这样所得额就是50万,如果销售额是100万,所得额就是10万,轻轻松松的达到顶格标准,因此这次将小规模里的再小规模的税负适当下降,这样原来100万的就不用顶格交35%的税了,同样是抓大放小,减轻规模小的个体户的税负, 例八:以后综合所得怎么算个税? 答:刘部长说: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那么现在这个文件要修改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将来估计是平时按月预缴,年终汇算后统一扣除60000元,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工资加起来一起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统一的好处对于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者基本也是利好,原来是按月或按次纳税的,劳务报酬哪个月畸高可能适用40%的加成税率,而另一个月畸低又不纳税,税负忽高忽低,对这种劳动所得也不公平,按年扯平均要好些, 例九:为什么要将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 答:劳务报酬说白了就是走穴,明星到哪亮个相,专家到哪讲个课,克林顿,布莱尔不是总统首相下课后就到处讲演嘛,一次就是上百万,成千万的,成本不多,收益颇丰,原来就有三档税率,20%30%40%,现在边际税率高达45%,也是个抑富扶贫的举措, 例十:为什么要将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所得? 答:目前范某某在网上,人均60块钱可以看相片,80000人交了钱,就是480万,首先算增值税,应当交480除以1。03*3%=14万,余下的不含税收入466万,按目前的特许权使用费(肖像权许可)应交466*80*20%=74.5,合计88.5万,就这税后收入还有391.5万,这个不调节还得了,按新的个税,就得适用顶格边际税率45%,估计99.999999。。。。。。%老百姓同意,再比如影星明星们走完穴之后,歌曲影片放爱奇艺,优酷上播,听众观众还得交钱,不把他纳入累进税率调节,民愤估计也难平, 例十一:对老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吗? 答:没有了,国民待遇就是对境内境外要一视同仁,没有必要给特别优惠,因此刘部长草案报告说: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 例十二:个税以家庭还是以个人征税? 答: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第五条) 刘部长提到了考虑当前的征管能力,因此仍会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不太可能以家庭为单位,这样子女的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就可以在男方扣除或女方扣除,应当给予纳税义务人选择权,即让这些专项得到尽可能彻底的扣除, 例十三:增加反避税条款是什么意思? 答:刘部长说: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即点明关联方包括个人,自然个人所得税避税行为也应当纳入反避税序列。其实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其实这一条,受制于当时个税没有反避税的上位法条款,67号公告没有称“纳税调整”,而是称为“核定”,但本意即是关联调整,比如转让人按100万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200万确认转让收入,补税20万,则受让方虽然是以100万受让股权的,但其受让股权的原值却是200万,典型的双向调整,即转让方调整多缴的税将来会递延到受让方转让时少缴, 现在有了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的权力明显增强,比如此前采用核定,会受制于税收征管法只能追征五年(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而仿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关联方纳税调整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显然可以延长为10年,还可以加收利息,力度明显变大了。 例十四:征管举措将会是什么? 答:综合所得由于收入渠道来源比较多,必定牵涉到自行申报的问题,否则综合所得就形同虚设,但是对于个人自行申报,面对的纳税人是个人,这个征管起来非常不容易,所以还是会采取抓大放小的举措,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9号)第十条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第十一条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第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即首先对这些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建档立案,跟踪管理,应当说这些年已经悄悄的做了不少事了,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至于非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比如张三,辞职后有点小才干,今天给北京甲公司做个设计,明天去上海给乙公司做个设计,你让他老老实实在次年主动申报综合所得,按累进税率交税,估计目前征管手段也比较难,不过可以列为失信人惩戒一下,类似于非正常户吧,黑名单, 因此在综合所得出台的背景下,预缴仍是一个不可缺失的手段,即平时通过扣缴义务人的扣缴,将该个人的所得大部分以扣缴的方式的预缴上来是比较现实的举措, 例十五:还有没有避税的招数呢? 答:目前综合所得只是包括四类,其他所得的税率基本还是20%,包括个体户的所得边际税率为35%,那么类似于某某某工作室的手法,以工作室的名义将公司成立在霍尔果斯等政策洼地,税率按个体工商户来,同时得到当地的税收返还,还是有漏洞可钻的, 所以流量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配合存量的财产税来征管,偷来偷去的钱要么置业买房,要么购金购银购汇,财产税中的房地产税与赠与税将来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例十六:新的个税法会不会今年实施? 答:现在是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下一步是常委会会开个会大家提提意见,然后将意见给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法制工作委员会会拿出个初稿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不满意的话还得打回重来,所以有个过程,没有两三个月,人大这关过不来,即使人大在今年通过了,还涉及到国务院层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这个也要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再考虑到综合所得是按年算的,如果在今年实行,就会出现要换算的问题,估计今年实施不了,从2019年1月1日实施比较妥当,而且2019年全国人大是3月开的,届时李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也并不影响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作出的个税改革承诺,即在18年3月到19年3月期间这个事还是干了的, 例十七: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答: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呆不满一年,按一年算综合所得不靠谱,所以刘部长说了分次或分项计算,具体办法正在拟订中, 例十八:为什么工资的税率高达45%,而股东的股息税率只有20%? 答:前者是劳动所得,后者是资本利得,你只看到工资的边际最高税率是45%,怎么没看到边际最低税率只有3%呢,另外股东的股息是企业所得税后支付的,如果再课以高税,没人愿意投资了,没有母鸡,谁还会下蛋?另外工资等综合所得都是有扣减的,但是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偶然所得的收入额没有扣减,是直接适用税率的, 例十九: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怎么扣税? 答:应当会仿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 即在平时就交给单位,由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替你预交,年终估计税务局再通知你作年终申报, 例二十:互联网+税务对个税征管的影响 答:随着大数据与信息化的推进,特别是综合所得自行申报的原因,税务机关将采用大数据的方式进行评估,比如获取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明细,商业银行的贷款明细,学校的收费明细,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自行申报的扣除项目进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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