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个人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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