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2号 2002-08-09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云南、山东、吉林、河南、湖北、江苏、浙江、四川、陕西、甘肃、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广发证[2002]87号)。经研究,现对广发证券股汾有限公司所属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广东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税 屋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8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