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0]599号 2000-08-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工作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税收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加强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税收信息化工作及今后发展的需要,现将总局制订的《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是信息系统建设自身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税收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环节。总局已着手编制“十五”时期的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其中将对税务信息系统做出全面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各地在编制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工作中,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地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研究,精心设计,切实保证信息化规划的质量和指导作用。 二、各地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是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必须与全国规划相衔接。各地应在年内完成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报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各地在地区性规划中对信息系统方面提出的各类需求将由总局统一审核,其中属于全国性共同需求的,由总局纳入全国税务信息系统建设需求统一组织开发、推广和建设;属于区域性需求的,经总局核准后由各地组织开发、推广和建设。 税 屋附件: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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