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212号 1995-11-27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1999]0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现将《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加强组织领导,将《申报办法》与当前税收征管制度改革、“金税工程”及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相结合,做好《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采取两种申报管理方式,本市一般纳税人分别适用的纳税申报管理方式及须报送纳税申报资料规定如下: (一)第一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及申报资料要求 1、适用范围: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健全、纳税状况一贯较好的各类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本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一般纳税人]; (2)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虽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健全、纳税状况一贯较好,且无税务违章行为、无拖欠税款的一般纳税人,经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批准后,按本款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申报资料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2)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部分; (4)《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附表3);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市局规定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及申报资料要求 1、适用范围: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一般纳税人]; (2)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虽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长期拖欠税款的一般纳税人;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经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严重税务违章行为的一般纳税人; (4)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不足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5)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 (6)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适用于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 2、申报资料要求: 本纳税申报管理方式适用范围的一般纳税人须报送资料为《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附报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市局规定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适用于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其普通发票用量较大,逐笔登记《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可分别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按月汇总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汇总填报时,可不填报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记收凭证号码栏。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两种申报管理方式的要求对所辖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核定,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分别管理。对已确定为适用于第一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度检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已不再适用于该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应及时改按第二种申报方式进行管理;对已确定为适用于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通过一般纳税人的年度检查并能够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的,可改按第一种纳税申报方式进行管理。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填报问题的说明: 1、适用第一种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销项税额”栏中“应税销售额”(第1栏)、“税额”(第3栏)的数额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2)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部分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数、“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税额”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普通发票栏中“销售额”(第2栏)小计数、“税额”(第8栏)小计数三者之和。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应按1995年初(1994年底)“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剔除按原动用抵扣办法在1994年度内动用在1995年转帐抵扣的税额后的数额填列;第14栏“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按实际尚未抵扣的数额填列(即:第11栏数额减除已按规定比例转帐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累计数额后的余额)。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的第2、4、6、10、12、14栏暂不填列。 4、纳税人如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时,只填写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其他栏次用线划掉。 四、根据《申报办法》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须填报内容已包括原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所规定的填报项目,因此,本市一般纳税人在按《申报办法》申报纳税时,不再填报(或录入)《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各主管国税机关征收单位应于纳税申报期后5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各一份)传递至本局稽核站,各稽核站应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及上报程序进行抽样、录入、汇总并统计后,于次月8前上报市局计算中心。 五、对使用计算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办法》实施后,一律按照《申报办法》及本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内容报送申报软件;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器报送《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一般纳税人,在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器有关软件指标尚未完善之前,对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器可暂按现有指标录入和报送。 六、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本通知的分类标准及须报送资料,审核一般纳税人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完整,在签收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栏,只填写“收到日期”和“接收人”两栏,其他栏次可暂不填写。 七、对未按《申报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一般纳税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外,还应按照市局京国税[1995]089号通知规定,对其给予停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处罚。 八、主管国税机关应本着分类申报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纳税人所报资料分别审核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到户稽查: (一)对适用于第一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依据其报送资料,确定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审核、分析和监控; (二)在每个纳税期内,对适用于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应确定一定比例的审核户数,对其所报送的申报资料逐一审查核实。 (三)除特殊情况外,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退还给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相应建立纳税申报资料(附报资料)的接收和退还登记制度。 九、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局反映。各分局于1996年1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组织实施情况、问题和建议书面上报市局;于2月20日前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的执行情况包括纳税申报、申报方式的核定、税款征收、有关基础工作制度等情况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意见书面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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