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64号 2004-12-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按时保质地完成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4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在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不足,继续深入做好新修订的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管理办法、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填报质量。 二、各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业务的内部培训、辅导,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我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机构、职能的调整意见》中规定的工作职能开展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征收、管理、涉外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三、对于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各局应结合《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 (一)享受税收优惠,如: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减低税率、特定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 (二)税前列支下列成本费用项目,如:坏帐准备、坏帐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 (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根据我市审核评税工作规程的要求,在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局应重点做好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属于以下情况的的企业,均应对其开展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 1、查帐报告中缺少税务调整事项说明或未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 2、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以及虽为亏损企业但仍追加投资的企业 3、平均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率水平或虽不明显偏低,但连续三年以上持续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率水平的企业 4、由免税期进入减税期或由减税期进入全额征税期后,由盈利变为亏损或利润水平有较大幅度下降的企业 5、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费用核算较为混乱或由于政策调整、行业特点等原因造成成本、费用核算易出现问题的企业 6、与其他企业存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7、发生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企业 8、汇算清缴涉及退税的企业 (二)审核评税对象确定后,各局应针对不同企业类型,根据市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核评税指标体系》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重点评析内容和评析指标,结合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年度决算报表、日常征管资料等,利用审核评税软件,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并认真予以核对。在评析及核对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税务审计或反避税部门(位)进行审计。 (三)审核评税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填报《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情况一览表》(表样见附件2)、《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评析情况明细表》(表样见附件3),并总结2至3个典型案例,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五、在200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局要结合2003年度亏损企业亏损情况调查的情况,继续做好2004年度亏损企业调查工作。在对亏损企业亏损原因普遍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服装制造业、食品加工和制造业、餐饮业、饭店及旅馆业的亏损原因调查。调查结束后,要填报《亏损企业调查情况一览表》(表样见附件4)及《重点行业亏损企业调查表》(表样见附件8-12),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工作: (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得管理工作。各局在向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时,应做好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宣传。对申请按比例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各局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就其开支范围、实际发生金额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予以确认。同时,各局还应对其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进行核对,凡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应予以调减并按其当年度适用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严格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应填报《技术开发费抵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表样见附件5),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得管理工作。各局在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时,要加大该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对申请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各局应对其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实际入库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抵免基数。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应填报《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明细表》(表样见附件6),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各局要对截止2004年底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符合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已经享受减免税的要予以坚决纠正。清理完毕后,各局要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情况统计表一》(已享受完毕企业适用)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情况统计表二》(正在享受企业适用)(表样见附件13、14),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七、各局要切实加强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有关法规的宣传,做好企业申报的培训和辅导,特别是关联关系的认定和关联交易额的确定。凡是企业当年度申报关联交易的,应要求企业将与其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件7),作为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A-13)的附表。在受理企业汇算资料时要将企业的年度会计师查帐报告与关联交易申报表进行初步核对,对查帐报告中披露了关联交易事项而企业未申报关联交易的,要求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务必保证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及时、准确。 企业汇算资料审核后,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资料,按照关联交易类型分类逐户建立《企业关联交易台帐》,并录入计算机,具体格式参照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以软盘形式下发的有关关联交易申报情况的统计表。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应单独总结2004年度工作中对关联企业申报的管理情况。 八、按照《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各局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9号)文件中第二条的规定,征收、管理、涉外、稽查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安排专人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埠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材料的按时出具以及外埠“三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材料的按时收集、查验、管理。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要单独反映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填报附件7。 九、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按要求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的编制工作,并对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与2005年6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工作总结除应包括《工作规程》中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本文件规定的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要求总结上报的内容。 十、各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根据总局及市局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于2005年3月底前书面上报市局。 十一、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将本文要求报送的报表(附件2-7)及六张关联交易情况统计表通过市局计算机系统中的GROUPWISE传到市局涉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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