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09]103号 2009-11-0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失效。 3.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是当前税务部门服务广大出口企业,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又一新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即将相关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出口企业,并请出口企业自愿选择订制提醒的内容,填报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要集中做好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市局制作了电子版《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请各单位采取一切可行方式迅速发送给准备订制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相关出口企业,并请有关出口企业将该电子表拷贝到本企业计算机中直接填写、打印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该表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特别是两行登记人员姓名栏不得有空项,若企业仅准备登记1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手机号码等信息,则可在第二行登记人员姓名、职务、手机等信息栏内填写与第一名登记人员相同的信息。各单位在采集录入出口企业报送的上述基础信息时,也必须将包括两行登记人员信息的全部内容录入到登记信息中,否则审核系统将不能正常运行。 各单位对于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应进行认真审核,发现填写错误的应立即与出口企业沟通并可直接予以更正。同时,集中组织相关人员全力做好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必要时要设置复核人员对录入计算机的内容进行全面复核,确保企业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登记人员手机号码等内容准确无误。 三、要多种提醒方式并举,切实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 [条款废止]总局提供了4种可以选择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方式。各单位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并考虑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内容及所属各出口企业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当前可以使用的各种方式(可进一步创新提醒方式),并可多种提醒方式并举、互为补充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同时,对于当前受技术和条件限制,暂时不能采用的提醒方式,也要对企业做好解释工作,以免出现误会。 四、要制定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方案,规范提醒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和《出口退税提醒服务操作说明》以及市局“部署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专题会议”所提意见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各单位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实施方案一律以电子文本方式于11月5日前报市局货物劳务税处(进出口税处),报送路径:市局FTP服务器/退税处/上报/政策管理/提醒工作方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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