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 桂财税[2006]15号 2006-02-17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适应广西经济发展,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现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如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执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定。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未公布的,免征额的标准可先按再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少缴的税款应及时申报补税。 二、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01]57号)所规定的30000元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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