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某工艺蜡烛制品厂,产品主要销给外贸出口企业。2001年度账面销售收入57万元,销项税9.74万元,进项税却达到9.8万元,应纳税为-0.06万元。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预缴6.8%的情况下,全年已纳税4.46万元,年末结算后超税负退还3.7万元,期末还留抵0.76万元。 这就是说,该企业2001年度生产出的产品,在期初与期末库存量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实现57万元的销售后不但无增值税可缴,国税机关还应退还其多缴的增值税0.06万元! 在对其2001年度账面情况进行审核后,发现其销项、进项、应纳税款等财务核算不差毫厘。稽查人员认为:作为一家加工企业,在每笔业务单位投入和产出有利润和增值额,且进货都有进项税抵扣,年初和年末的库存量也无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年终应纳增值税不应该为红字。据此分析,这家企业有两种偷税可能:一是有商品损耗而未作进项税转出;二是产品销售后以现金结算收款而未作账务处理。 稽查人员立即顺着这两个假设来求证,首先对这家企业2001年度的全部账本、开出和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始凭证进行了详细的检查,但没有发现问题。之后,他们又根据加工行业的特点对其原材料购进,产品入库、出库情况进行了盘点和审查,还是看不出问题。 稽查人员在审核中发现,该企业销售蜡烛分别以“打、根、箱、吨、公斤”等多种计量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计税单价不一致。这虽然不违反发票管理的任何一条法规,却不合常理。针对此情况对该厂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 问:为什么开票的计量单位不一致? 答:因为我厂生产的蜡烛主要销给外贸出口企业供出口,客户要求怎么开我们就怎么开,我认为这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问:你能提供准确的换算标准吗? 答: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因为我们是根据合同所订的不同规格、型号生产,有10克、20克、30克、35克等不同重量。你们现在可以到车间看我说的是否属实,我厂现在就有三种在生产产品。 问:你能提供去年的生产合同吗? 答:都丢了。 稽查人员不动声色地将该企业2001年所有开出和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货单位、经营地址、销售数量、价款、税额等逐笔予以记录、复印,并要求该企业提供了部分样品。 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单位展开了外调。在该县国税稽查局的配合下,稽查人员对某金属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会计进行了询问,并要求其提供了蜡烛样品和外包装袋、包装箱。经比对,发现其提供的外袋和包装箱明显与该工艺制品厂提供的不一致,再将二者蜡烛样品称量比较,每根相差5克。 稽查人员将外调掌握的证据摆在了该工艺制品厂厂长面前,并让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原来,该厂法定代表人利用身兼数职的“条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煞费苦心地有意混淆销货计量单位和计税单价。例如销售35克/根的蜡烛按40克/根结转成本,每根相差5克,一袋12根的蜡烛就相差60克。依此类推,一箱就相差几公斤。一批产品就这样不动声色地多结转了几吨。并且,开给这家的计量单位是打、箱,开给那家的就是公斤、吨,实际发出的重量就只有他自己清楚了。 经以上“少出多转”的精心操作,在账面上就造成了购进材料数量与结转销售数量基本持平的假象,而“冒”出来的产品再销售出库谁也不知道,更不用开票作账了。 至此,该企业偷税手法已真相大白。稽查人员又进一步深挖细查,与其账、表、发票等仔细核对,一举查清了该厂2001年度瞒报产品出库27.91吨,少计产品销售收入12.35万元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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