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72]财基183 1972-04-19 税屋提示——依据建总发字[91]第82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积累更多的资金,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决定从一九七二年起,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建设项目,和投资预算列在中央的代管项目,恢复以前曾经实行过的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即40%留给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使用,60%上交中央财政。应上交中央财政的部分,各基层单位应按月按实现数字,通过当地开户银行以“基建收入”科目交财政部建设银行集中交库,不许拖欠和挪用。至于基本建设收入留成的使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与基层单位的分成比例,请各部门自行规定。但不得用于搞计划外基建,更不得请客送礼、搞楼馆堂所。 财政部 197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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