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9]16号 1999-04-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对拍卖行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出现;若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计税时应按规定的还原公式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 附件:国税发[199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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