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9]53号 2009-03-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积极贯彻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下限进行下调。现将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及时贯彻执行。 我市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调整如下: 序号行业应税所得率(%) 1.制造业5-15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 3.建筑业8-20 4.服务业-饮食业8-25 上表规定的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执行期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时期)。上表以外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仍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54号)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分别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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