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路费”、“过桥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4]94号 1994-12-17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2]11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执行部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改按鄂地税发[2001]20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已直接收取的。鉴于我省公路管理部门属事业单位编制,不具备上达条件,因此,对公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车辆“过路费”、“过桥费”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科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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