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云地税二[2006]76号 2006-7-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在贯彻该通知的第三条,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3%的比例幅度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须报经省地税局确定后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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