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实行定员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二[1998]10号 1998-03-18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漏洞,开辟税源,根据群众反映,我们对餐饮、娱乐行业进行深入调查,发现我市餐饮、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即公关人员)收入普遍较高,且均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有效防止税款的流失,促进公平税负,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KTV、RTV、夜总会、歌舞厅、迪斯科酒吧等餐饮、娱乐行业的部分服务人员(包括公关经理和公关人员)实行“定员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上述餐饮、娱乐行业中以小费为主要收入的服务(公关)人员,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定额为300元;定员按实际人数确定,但每个包间至少为1人,每个大堂至少为5人,大型迪斯科酒吧至少为15人。 二、对上述餐饮、娱乐行业中的“公关经理”,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定额为500元;定员按实际人数确定,但至少为2人。 三、对上述餐饮、娱乐行业和其他酒楼、餐饮企业的大堂及部门经理,按原餐饮企业定税档次分别核定为每人每月300元(高档)、200元(中档)、100元(低档);定员按实际人数确定,但至少为2人。 四、税款由餐饮、娱乐行业的业主(企业单位)代扣(征)代缴。业主(企业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核定的税额标准代扣(征)代缴,末按本规定代扣(征)代缴的,已核定的税款由业主(企业单位)缴纳,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基层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并把相关企业单位,业主纳入代征人范围加强管理。 五、同安区局、杏林区局、集美区局可根据餐饮、娱乐行业的实际情况等下浮20%。 六、各基层局要严格按市局文件精神,核定税额及人员,若需超出或低于核定标准,须报市局核准,并附详细的调查材料。 七、本规定从1998年4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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