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3]369号 2003-09-04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福利企业年检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把福利企业年检审批与退税审批对应起来,决定对《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规定的福利企业年检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将年应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下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调整为年应纳增值税额80万元(含)以下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 二、限时办理福利企业退税 福利企业增值税实行按季退税。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自收到下级上报的已审核退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各退税机关在收到退税审批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退库手续。 三、实行增值税退税配比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由民政、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其增值税退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办理。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生产性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配比办法,即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残疾职工上岗率在8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经国税机关批准,可以退还企业部分已缴纳的增值税,具体退还比例以企业实付残疾人员工资总额的2.5倍为限。 四、本通知自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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