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076号 1995-03-16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一律不得抵扣。对未经核实就予以抵扣的税款,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负责查补追缴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凡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擅自变通计算抵扣办法,给予企业多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已抵扣税款,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负责查补追缴入库。 三、对1994年已动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达50%以上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应作重点审核复查。凡发现纳税人有如下问题的,一律作虚报动用抵扣处理: 1.纳税人在l994年各个申报动用抵扣期末以前就已收到货物;但以发票未收到等为借口,不及时将货物记入有关存货科目,减少申报期末存货数据。 2.纳税人在1994年申报动用抵扣期内,以"空转"或"票换票"方式销售的货物(即无资金结算、无实物移动的存货"销售"或销售后"购回"的货物)。 3.编造内容不实的账册、报表,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虚报动用抵扣。 对1994年已动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0%以下的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已动用抵扣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抽查.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应将有关1994年已动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达50%以上的企业的复核情况于6月底前报告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将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并结合今年开展的新税制执法检查,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继续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动用抵扣情况的审核工作,发现虚报动用等问题,应坚决查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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