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函[2004]53号 2004-06-22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9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近接各地来函来电反映,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反映其工商营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其实际雇佣人员超过8人达到企业规模标准,如何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国家有关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研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所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其实际雇佣人员8人以上,可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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