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6]272号 2006-09-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要求,为此,各级地税所得税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切实抓紧落实本辖区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项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考核机制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性工作,各级地税所得税管理部门应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当中。 三、加强联系,密切沟通 各级地税所得税管理部门在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中,应注意加强与上下之间、部门业务之间、外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应及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报告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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