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系统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湘国税函[2001]39号 2001-02-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第二、四条内容中“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2.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一、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行各类图书、配套教材(含音像教材)、自考教材、课外读物和制作材料等,均属于现行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范围,对其生产(出版)、销售(发行)上述货物应依法征收增值税。 二、对教育系统专门从事各类图书、配套教材(含音像教材)、自考教材、课外读物和制作材料等发行工作的单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当地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按小规模纳税人依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三、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科(投)室兼办上述业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可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积极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解决和反映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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