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5]156号 2005-12-5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各税的减免。 二、审批权限 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对减免税审批权限做如下调整: (一)属《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免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所得税减免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权限外,其他均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审批权限下放后,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减免税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直属局与主管分局的审批权限。 (四)其他各类减免税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免税资料,即日移交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登记造册后交税收管理员。 (二)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报送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记录在案后,报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 (三)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根据审批权限对资料分别进行处理。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县)级主管税务分局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减免税做出审批意见,需上报直属地方税务局的由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做出审核意见后报送。 (四)直属地方税务局根据审批权限对资料分别进行处理。具有审批权限的直属地方税务局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减免税做出审批意见,需上报省局的由直属地方税务局做出审核意见后报送。 (五)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减免税通知书)及其相关资料及时返还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六)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将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公示,税收会计根据《减免税审批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税管员将《减免税通知书》(副本)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四、日常管理 (一)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规定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要加强对各类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 (二)纳税人因对减免税政策和审批工作有异议而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的,由法制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减免税的具体管理工作,按原有关规定分别由所得税、法制部门负责实施。 (四)各直属局应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免税报告内容,在每年5月30日前,分别向省局所得税、法制部门书面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报告。省局所得税、法制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书面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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