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290号 2001-8-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税[2010]14号 上海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1月2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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