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流[2001]29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01
摘要: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290号       2001-8-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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