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下划印刷费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69号 2006-03-1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2005年度我分行辖内划拨印制品费用税前列支的函》(工银闽[2006]函4号),鉴于该分行业务凭证、银行卡由省分行统一印制、统一结算付款,付款凭证由省分行作记帐凭证附件无法分割,而据领用情况向各行部划取相应费用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下划的印制品费用按附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5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2005年印制品费用税前扣除一览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