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8]378号 1998-12-2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7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1998]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集体所有土地出租,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粤地税函[1998]345号转发)的精神,承租者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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