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8]37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8
摘要:集体所有土地出租,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粤地税函[1998]345号转发)的精神,承租者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8]378号        1998-12-28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1998]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集体所有土地出租,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粤地税函[1998]345号转发)的精神,承租者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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