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5]1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几个征管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25
摘要:计税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劳动部门规定标准的特殊工种补贴除外)。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在册的固定工、合同制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几个征管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118号             1995-04-25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来文来电反映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征管及政策问题,要求省局予以统一明确。经研究,现就纳入中央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执行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征管问题和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范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第四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这里所指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级人民银行及国家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

  二、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和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9号)规定执行,即凡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论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比例占多少,也不论以何种方式参与联营,都一律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92]财预字第102号)规定执行,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论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多少,都一律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监字[1995]6号通知,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各类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以上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关于计税工资标准、职工人数范围问题

  计税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劳动部门规定标准的特殊工种补贴除外)。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在册的固定工、合同制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

  六、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各级国税机关要作深入调查,摸清中央企事业单位、地方金融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基本情况,对已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的,要按现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这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工作,并按规定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还没有接管过来的,要迅速做好接管工作,并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对入借库、混库的,要迅速纠正过来。对这部分企业要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要认真审查核实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的亏损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据了解,有些地区在汇交过程中,对亏损企业的亏损额没有进行审查核实或走过场。按税法有关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慨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认真核实其亏损额,作为今后抵补的依据,对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企业,要坚决予以纠正。

  3、对城乡信用社列入成本费用的专项设备和新建营业用房或金库所支付的建筑费用等必须进行重点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范围和审批权限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没有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这部分支出,各地在审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剔除,不能在税前扣除。

  4、对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务必在四月底前结束,在整个汇交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和整改工作,对汇交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要按省局规定,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填报有关统计表,报告和报表要按时上报。

  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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