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233号 1999-08-0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略) 二、税控装置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加油业务的各类加油机必须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各类加油站安装使用的加油机税控装置必须是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其他未经鉴定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选用。 三、安装范围 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经营而不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均属此次安装范围。 四、实施步骤(略) 五、安装办法 加油机税控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安装和维修。安装人员的培训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负责。县以上国税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进行测试、验收,加铅封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六、费用处理 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购置费用除按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抵扣增值税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七、发票管理 大力加强成品油销售发票的管理,凡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在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电脑版或"广东省XX市成品油销售发票"。 八、税款征收 试点阶段,各地国家税务局对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可按原征收方式征收税款。推广阶段结束后,对加油站一律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或核定征收。 九、其他要求 1.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9]110号文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未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成品油的征收管理,重点是从事成品油批发、航运、海运以及饮食等行业的税收管理,切实加强源泉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堵塞税收漏洞。 3.各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要紧密依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做好宣传、培训及各项准备工作,要将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以及推行中出现的问题,分别上报主管机关。 4.安装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 请各地级市局于2000年11月底前将安装工作的总结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略)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技术监督局。 附件:国税发[1999]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技术监督局 1999年08月0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