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231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对经营性公墓公益用地、市民已用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缓征、减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属于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经营的公墓用地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不属于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经营的公墓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使用的墓地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建议提出:“建议省税务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针对经营性公墓中的公益用地和市民已使用墓地用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税纳税范围,是否符合缓交、减免土地使用税范围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早日出台对经营性公墓公益用地、市民已用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缓征、减免政策。”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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