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2]18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12
摘要:对于2002年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我省在执行上有的采取了先征后退办法,有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都要求对有关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及征税情况进行核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2]181号      2002-12-1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2002年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我省在执行上有的采取了先征后退办法,有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都要求对有关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及征税情况进行核实。因此,对于2002年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各地可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调整;对2003年1月1日起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一律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