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二[2000]6号 2000-03-16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民政厅、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军区政治部《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2000]政联字第2号)中有关税收问题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的经济实体,享受闽委发[1998]9号文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项减免优惠政策。 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由部队介绍,到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失业证》,加盖驻军旅以上政治机关印章后,享受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三、上述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驻军和武警部队随军家属。 四、上述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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