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1997]08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01
摘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税率调整后的营业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办法按厦府办[1994]225号和厦府[1996]综247号文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批复[全文废止]

厦府办[1997]080号            1997-01-01

  税屋提示——依据厦府[2006]38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1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

  你局厦地税政三[1997]03号文悉。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税率调整后的营业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办法按厦府办[1994]225号和厦府[1996]综247号文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1月1日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