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二[1994]71号 1994-05-05 税屋提示——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说的误餐补助,是指因工作在同城不能及时赶回原地而在外就餐的补贴。 二、[条款废止]关于《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具体申报期限问题,纳税人应在次月七日内向固定一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若干规定》第七条所说的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采用“加权平均法”,是指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所说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指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单位或个人实际已缴的税款有差额的,此差额由单位或个人补缴。 五、个人作品在内部刊物上以图书、文字形式刊登、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税务局 1994年05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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