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238号 2000-12-1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2000年度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0]194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000年度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0]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下属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单位,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税前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中央国营和地方农话分别核算的单位,分别计提业务招待费。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和浙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各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和浙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统一提取业务招待费,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分解到各自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在分解范围内的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超过分解金额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和浙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所办的不具有汇总纳税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照规定比例单独计提业务招待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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