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三函字[1989]20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在横向经济联合洽谈会上订立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的贴花问题[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8-21
摘要:市政府、市属企业与外省、市政府、企业的外商签订的意向书、协议书,所议事项内容如纯属双方经济上的交往、协作、横向联合等意向性协定的,不属印花税条例确定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在横向经济联合洽谈会上订立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的贴花问题[全文废止]

粤税三函字[1989]20号        1989-08-21


  关于在横向经济联合洽谈会期间,市政府与其他省、市政府、企业和外商签订的经济交往、经济协作的横向联合意向书、协议书,市属企业与外省、市企业和外商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如何掌握征收印花税问题,我们的意见,应按如下原则掌握征免界线:

  一、市政府、市属企业与外省、市政府、企业的外商签订的意向书、协议书,所议事项内容如纯属双方经济上的交往、协作、横向联合等意向性协定的,不属印花税条例确定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二、所订立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其所议事项属印花税确定的征税范围的,如这些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只是作为总的协议性文件,另有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只对具体的确认书、合同贴花,总的协议性文件不贴花;如这些协议书、合同议明事项具体执行的有关内容,不需另订立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则应按规定贴花。

  三、书立应税凭证的一方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机构的,其所持的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按省局[89]粤税外字第145号文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8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