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在横向经济联合洽谈会上订立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的贴花问题[全文废止] 粤税三函字[1989]20号 1989-08-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市政府、市属企业与外省、市政府、企业的外商签订的意向书、协议书,所议事项内容如纯属双方经济上的交往、协作、横向联合等意向性协定的,不属印花税条例确定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二、所订立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其所议事项属印花税确定的征税范围的,如这些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只是作为总的协议性文件,另有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只对具体的确认书、合同贴花,总的协议性文件不贴花;如这些协议书、合同议明事项具体执行的有关内容,不需另订立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则应按规定贴花。 三、书立应税凭证的一方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机构的,其所持的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按省局[89]粤税外字第145号文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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