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32号 2003-8-1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各市、县局审核确认后,上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 二、除应上报总局审批的呆帐损失外,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呆帐损失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2]87号)的规定,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按税收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仍按上述文件第三、四条规定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