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的发票开具不规范,税务局是否处罚接受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法规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法规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法规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法规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因此,对取得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接受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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