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8]167号 2008-3-31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高工作效率,满足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启用《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的发票代码为:26500**025**。 二、《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采用维、汉两种文字印制;规格为190mm×101.6mm;共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蓝色,第四联为备用联,印色为红色。各联次装订时的排列顺序如下:发票联、存根联、记帐联、备用联;均采用压感纸印制,其中:发票联采用含SW水印标记的压感纸,其余联次为普通压感纸;存根联、记帐联、备用联填开的字迹为绿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式样附后。 三、开具《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使用《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 四、《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的使用范围不变。 五、《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机用)于2008年5月1日起启用,原《新疆水利供水专用发票》手工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