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国防科工委进口电解铜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01]138号 2001-05-21 天津、满洲里、大连、上海、青岛海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防科工委进口电解铜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防科工委所属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每年组织进口或委托进口的7万吨电解铜,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上述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电解铜应由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每年自行组织进口,或委托铜陵有色金属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方众鑫科工贸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并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单位进口的不予办理。 二、货物进口时,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向进口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后,进口地海关应凭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的申请和海关专用缴款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42号)的规定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三、上述电解铜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按照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846号)缴纳保证金,应即转税入库,而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海关总署 2001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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