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W27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5-20
摘要:对于建议中提及的争取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W27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徐勇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政策支持的建议》(第W2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建议税务机关积极争取如下税收政策,一是对在示范区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是对注册在示范区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对示范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明确不予免税、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3年,长春市税务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对于建议中提及的争取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长春市税务局将立足工作实际和税费征收权限,全面落实好国家税费政策,并持续优化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针对建议二,长春市税务局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政策,支持包括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同时,长春市税务局已将该提案建议记录在案,并适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该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赵锴,0431-805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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