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4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卫军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用好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案已收悉。您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梳理全面准确,提出的问题切中要害。正如您所言,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企业科研创新投入,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为我国建设科技强国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 经研究,现就涉及财政职能方面的建议答复如下: 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后,我国实行“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税政管理原则,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除中央授权外,地方不能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税收支持政策。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曾多次发文强调,如《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明确“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等。因此,落实中央依法行政的要求,我省没有权限自行制定税收抵免、税收返还等政策,也不能擅自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履行地方财政职能,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向财政部反映您的建议,向中央争取政策支持,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机制的不断完善,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创新能力。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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