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7]11号 2007-1-22 税屋提示——依据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汇算清缴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组织由税政牵头、其他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汇算清缴班子,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研究制定汇算清缴方案,落实汇算清缴涉及的税收政策,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培训和辅导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首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地税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税政干部和汇算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其次要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税收政策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强化纳税人依法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自核、自汇、自缴”意识以及对其申报纳税结果负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识。再次要做好纳税人申报过程中的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改正,把优化服务落到实处。 三、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的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盈亏转化变动大的企业进行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要求,尽快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并及时下发到纳税人,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顺利进行。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按照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进行汇总,并对汇算清缴工作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不需报送分经济类型的分表)报送省局(所得税处)。可上传到ftp:∥211.92.143.41的“上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目录中。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从ftp:∥211.92.143.41的“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目录中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22日 税 屋相关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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