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07]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1-2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7]11号         2007-1-22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汇算清缴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组织由税政牵头、其他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汇算清缴班子,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研究制定汇算清缴方案,落实汇算清缴涉及的税收政策,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培训和辅导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首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地税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税政干部和汇算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其次要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税收政策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强化纳税人依法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自核、自汇、自缴”意识以及对其申报纳税结果负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识。再次要做好纳税人申报过程中的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改正,把优化服务落到实处。

  三、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的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盈亏转化变动大的企业进行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要求,尽快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并及时下发到纳税人,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顺利进行。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按照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进行汇总,并对汇算清缴工作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不需报送分经济类型的分表)报送省局(所得税处)。可上传到ftp:∥211.92.143.41的“上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目录中。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从ftp:∥211.92.143.41的“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目录中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22日

  税 屋相关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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