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20]43号 2020-11-13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流程再造攻坚行动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全面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电子票据使用便捷度和监管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3日 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提高使用便捷度和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财政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统一数据标准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生成管理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政策;负责财政电子票据制样、赋码、存储等工作;承担省本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电子票据的赋码、审验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计划汇总、上报等工作;承担本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电子票据的赋码、审验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和风险防控,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存储和归档管理电子票据,确保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安全、合法。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六条 财政电子票据主要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和归档。 第七条 财政电子票据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标准规范统一制样。基本要素包括财政票据名称、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单位或个人)、检验码、开票日期、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编码规则逐级赋码,保证财政电子票据票号的唯一性。 第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启用电子票据或变更单位信息等,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确认收款后,开具生成含有单位数字签名信息的电子票据,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自动上传,电子票号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经系统审验无误后,财政监制签名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填开信息含义及内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USBKey证书信息变更或遗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原核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补办。因变更注销不及时,出现单位数字签名信息不真实、盗开财政电子票据等问题,相关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通过自有业务系统、公众号、电子邮件、短信、纸质告知单等方式,向交款人(单位)推送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款人(单位)未能及时、正常获取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由开具电子票据的单位负责处理。 在全面施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交款人(单位)需求提供换开纸质财政票据服务。换开的纸质财政票据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除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外,其他财政电子票据因填写错误等需作废的,应开具等额红字票据冲抵。作废前已换开的纸质财政票据,开具票据的单位须追回并按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可通过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pjcy.sdcz.gov.cn/billcheck/)或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查验、下载。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报销入账归档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整理核对电子票据开具情况,按照“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原则申领,并按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电子票据使用及管理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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