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6]116号 2006-05-24 税屋提示——
1、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自2010年10月1日起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条款失效]按照《通知》,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 型 税率 普通住宅 0.5% 除普通住宅、 单体别墅外的其他房屋 1% 单体别墅、土地使用权 3%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通知》第二条中“购房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交易相关发票。 购房期限为从购房时间的次月计算到转让时间的当月为止,每十二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对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可自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评估结果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各地可根据《通知》要求,选择部分已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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