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11号 2001-01-1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转发)的规定,音像著作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计无形资产一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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