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1]1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12
摘要: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转发)的规定,音像著作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计无形资产一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11号         2001-01-12


  近期,部分市地电话询问,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转发)的规定,音像著作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计无形资产一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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